杭州曝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典型案例(第二十六期)
日期:2025-05-18
违法事实:2025年5月13日,杭州市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杭州御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其单位安全出口处有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予以制止、劝阻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同时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
违法事实:2025年5月12日,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的杭州爱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一层安全出口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违法事实◆•:2025年5月13日,杭州沃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充电,该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5月8日,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杭州临安大时代潮玩游艺馆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人员在该场所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予以制止-■、劝阻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4月8日,杭州金贤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单位员工违规在室内给电动车充电,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违法事实◆:2025年5月9日15时20分,吴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竺路实施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近日,杭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重点查处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5月14日,建德市消防救援大队、建德市寿昌镇人民政府在对建德市寿昌镇黄氏服装辅料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单位室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违法事实:2025年4月27日,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春蓝路桃源时代大厦的杭州桃原时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其室内给电动车充电,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违法事实•▪:2025年5月12日,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杭州萧山中诚建筑材料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违法事实●■:2025年4月15日,杭州骏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劝阻。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同时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
违法事实•:2025年5月12日,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塘街道办事处在对杭州燕壹文化创意有效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单位室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违法事实:2025年5月14日,桐庐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桐庐海汇名都大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予以制止、劝阻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同时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
违法事实:2025年4月23日,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杭州盈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违法事实:2025年5月14日●,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淳安岭上洪月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