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01 01:50:01 来源:小编 阅读次数:次
2▪-◆.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本机关反映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意见和看法。本机关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保密△,对匿名以及超出公示范围的举报或意见▪•■,本机关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距离200米范围内、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